
作者:劉揚
2025 年 8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 「 兩高 」 《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作為律師,我更關心掩隱罪新的司法解釋對辯護工作有哪些有利條款,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更好的辯護效果。因此,本文的解讀主要從辯護視角展開。
首先提一個有意思的現象,上一部掩隱罪司法解釋,堪稱 「較為短命」的司法解釋。上一部司法解釋的實施時間是 2021 年 4 月 25 日,距離本次修訂僅僅 四年 時間,且早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881 次會議便審議通過,也就是說僅僅 兩年 後,修法便提上了議事日程。
而與其 「同宗同源」的洗錢罪,上一部司法解釋還是 2009 年出臺的。
這種修法頻率在其他罪名當中並不常見, 比如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還是 2012 年出臺的,距今已經 十三 年了,期間 2022 年修改了追訴標準,但至今新的司法解釋仍未出臺。
這充分說明掩隱罪在實踐當中涉及案件數量比較大,犯罪手段、類型變化比較快,原有的司法解釋在具體實踐中把握不統一造成量刑不均衡,亟待出臺新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
第一條的內容對於辯護來講,不重要,好像每個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對於辯護來講都沒什麼意義,上一部司法解釋內容比較囉嗦,新的司法解釋做了概括式表述,只要是能夠起到掩飾、隱瞞的,都不行,不管你是以何種行為,不管資金是否跨境。(關於 「其他方法」,在上一部司法解釋第十條予以規定)
第二條,超級重要 。 關於 「明知」如何判斷,上一部司法解釋當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當中,有關於「推定明知」的規則,「明知」也包括「應當知道」,因此在實踐當中,推定明知被濫用,只要這個事情你做了,那你就是明知,你承認我就給你判的輕點,不承認那就推定你明知,判的重點。(這可不是我亂說的)
這個現象,在發布會上的原文表述為: 「《解釋》針對實踐中對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翻譯一下關鍵詞,那就是 把握不準、拔高認定、用的不慎 。
再看數字,也是這次發布會公布的, 2020 年至 2024 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3.02 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 22.09 萬件 。
按照新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1 )要考量你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你到底是不是知道他人在實施犯罪,聽到沒有?看到沒有?想到沒有?他人的收益狀況有沒有異常變多?那麼在辯護當中,其實我們最重要的是解決「為什麼沒有」的問題。( 2 )要考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比如他人突然找你幫忙出售五輛電動自行車,正常人都能夠從數量上覺得不正常,有點怪。( 3 )要考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帳戶的異常情況,比較典型的就是有人給你錢讓你去買黃金,或者是讓你買虛擬幣,有的還要求你把錢或黃金放在指定地點,你和交易的人都沒見過面,再或者是雙方通過加密通信工具聯繫,或者你和他交易之後銀行卡被凍結了,異常了,你還繼續和他交易。( 4 )要 結合行為人的職業經歷、與上遊犯罪人之間的關係 ,職業經歷其實包含的面比較廣,比如你的學歷,大學學過什麼,甚至是有沒有學過法律課,你的工作是什麼,屬於哪個領域,如果是金融領域,那你對上遊的金融犯罪手法和資金異常情況抗辯說自己不了解,顯然是無效的。在掩隱辯護當中,不怕和上遊犯罪人有關係,就怕和上遊犯罪人沒關係,比如上遊犯罪人是近親屬,對辯護來講肯定是有利的,司法解釋亦有單獨出罪規定,但如果之前你和上遊不認識,沒共過事,突然人家給你一筆錢,給你大金磚,帶你賺錢,這個道理是說不通的。
實踐當中,關於 「明知」的辯護,最有效果的是自證「不明知」,有大量的當事人之所以涉嫌掩隱罪,都是被騙了,比較典型的就是當事人要貸款,他人說因為徵信問題需要刷流水,有的當事人就把三件套寄過去了,有的當事人就被人忽悠到酒店去把卡給人家了,對於這類案件,要重點分析上遊犯罪人「騙」的行為能夠阻卻「明知」的認定。
第三條說的比較泛泛,但實際上包含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信息, 那就是掩隱罪的入罪,不再唯數額論 。 雖然上一部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入罪數額,但實踐中各地都有自己的入罪標準,就是看數額夠不夠,當然,上一部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四種情形,簡單來說就是受過行政處罰又幹的、涉及特定設施設備和款物的、導致上遊犯罪無法查處造成損失的、妨害上遊犯罪追究的。
新的司法解釋把這些內容都刪掉了,強調綜合考慮上遊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後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雖然看似沒有入罪數額了,但各地區會不會仍執行一定的標準,仍是唯數額入罪,目前來看不太好說,但筆者也觀察到,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確實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釋放並撤銷案件。
第四條說的是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重點聊一下 「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遊犯罪起較大作用的」,針對該點辯護律師具有較大的發揮空間,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腦子是發懵的,無法及時、有效反映對偵破上遊犯罪的相關線索,需要律師通過會見、閱卷進行梳理並提交給司法機關,這也將是掩隱罪爭取不起訴的重要辯護手段。
終於說到第五點了,這是新司法解釋的靈魂,或者說是 「糾錯」,是不得不改的 。 第五條規定的就是何為「情節嚴重」,也就是什麼情況要判三年以上,從犯罪數額上來看,如果上遊是 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 ,那就是掩隱五百萬或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如果上遊 是 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低的犯罪 ,那就是掩隱數額五十萬或造成損失二十五萬。
開創了我國法條編寫的先河 。 第一次 規定認定犯罪是否情節嚴重,需要結合上遊犯罪是否是 「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點讚。 插一句,筆者認為在以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類似的編寫方式會經常出現 , 以呼應發布會中官方提到的新司法解釋制定的基本特點:注重國際規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和與時俱進相結合。
為什麼筆者說上一部司法解釋 「不得不改」?關於該條內容,上一條司法解釋規定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注意,說的是掩隱的數額,而不是獲利的數額。
新的司法解釋在數額上, 翻了五倍至五十倍 !
上一部司法解釋該條款令所有法律實務工作者都 「崩潰」,不但律師崩潰,司法人員同樣覺得難以適用。
我舉個例子,上遊犯罪偷了 15 萬,只能判三年以下,你給他掩隱了,你判三年以上,也就是說,如果嚴格適用上一部司法解釋,會造成下遊掩隱的判的比上遊犯罪還重,有可能重很多。
這也就是為什麼新的司法解釋在惜字如金的條文中特別強調:
認定 「 情節嚴重 」 ,應當注意與上遊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
在適用上一部司法解釋過程中,不同地區的做法不一致,導致出現同案不同判和量刑失衡的問題,有的地區就是機械適用司法解釋,不管是否均衡,有的地區會綜合全案考慮,比如認定上遊下遊為共同犯罪,下遊認定從犯,這樣能夠保證下遊罪責刑相適應,比上遊判的輕。
近期看到很多文章都在寫新的司法解釋 「事關虛擬幣」,但通篇司法解釋對虛擬幣是隻字未提的,筆者認為,第六條和虛擬幣的關係比較大。第六條規定,數額認定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由於虛擬數字貨幣的價值波動較大,因此在涉及虛擬幣掩隱的案件當中,關於犯罪數額的認定,這一條尤其關鍵。描述一個場景:比如你收比特幣的時候,價值十萬美元,你銷售出去的時候是十二萬美元,那麼犯罪數額就是十二萬美元。但是,如果你從上遊那收過來的時候比特幣是十二萬美元,等你想往出賣的時候,比特幣跌了,就值十萬美元,那麼抱歉,你的犯罪數額仍是十二萬美元。
任何人不能從不法中收益,但可以從不法中吃虧 。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沒有什麼可分析的,就是字面意思,大家都看得懂。
發布會的當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刊登了一篇解讀文章,題目為《精準打擊 + 國際接軌,「兩高」新規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劃界》,其中提到新規劍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情況、新問題,推動洗錢類犯罪規制體系更加完善,破除「唯數額論」,避免機械司法,「情節嚴重」規定採用「數額 + 情節」雙重限定模式。確實,新的司法解釋明顯更加貼合實務,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在相關條文當中和洗錢罪司法解釋規範一致,避免特別法過於特別的情況。
要說不足,新司法解釋沒有像洗錢罪司法解釋那樣規定罰金刑,稍顯遺憾。
(作者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全國刑委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