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Beosin
目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面臨著各國和地區司法管轄不同步、監管成熟度不一致以及反洗錢(AML)指引錯位等多重挑戰。尤其是在虛擬資產合法性方面,不同地區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愈發顯著。一些區域監管的缺失或碎片化,使得全球範圍內的監管框架複雜且不協調,加劇了企業的運營壓力。
全球監管環境的複雜性與不一致性
頻繁發生的虛擬資產安全事件和合規問題推動了各國對立法及監管有效性的持續討論。然而,監管機構間授權與規則的重疊甚至衝突,為行業帶來更高的不確定性。這種環境迫使VASP必須具備靈活性,以應對參差不齊的監管要求,駕馭複雜的全球監管格局。同時,不同地區對監管標準的預期差異,導致VASP不得不承擔更高的運營成本和資源投入,以實現合規目標。這種合規成本的不對稱,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全球化進程。
隨著全球監管標準化的逐步推進,企業需要制定長期的跨區域戰略,以有效適應嚴格且信譽卓著的監管環境。例如,在遵循較高標準的管轄區,如歐洲、新加坡和香港,企業可藉助清晰的監管指引和政策支持,構建長期發展的合規基礎。
各地區監管發展的多樣性及其影響
各地區監管發展的成熟度,不僅與立法情況相關,還受到申牌成本、持牌要求以及後續監管力度的影響。一些司法管轄區對虛擬資產採取了嚴格限制甚至全面禁止的政策。這類措施在短期內確實能夠有效遏制非法活動和監管漏洞,但從長期來看,全面禁止虛擬資產的使用可能扼殺科技創新和市場活力。
與此同時,立法進展緩慢或監管缺失的地區,往往難以為技術創新和市場需求提供支持。在這種環境下,即使VASP嘗試引入先進的合規流程和反洗錢操作,也常常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框架而受限。相反,在監管更加清晰的先進管轄區,例如香港、新加坡及歐洲、中東部分地區,企業能夠在政策的指引下,高效推進業務發展和技術創新。這些地區通過稅務優惠、營商環境優化及Travel Rules的落地等方式,吸引了國際資本,並在全球虛擬資產行業中佔據了重要位置。
尋求監管與創新之間的動態平衡
在全球範圍內實現監管與科技創新的平衡,是推動虛擬資產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模糊或不一致的監管可能對VASP的運營構成風險,但過於嚴格或不靈活的監管也可能抑制創新。理想的監管環境應能夠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穩定,同時為行業的長期發展提供空間。
如果VASP能夠在明確的監管框架下履行反洗錢義務,同時降低不必要的合規成本,這將顯著提高他們在相關地區開展業務的積極性。例如,香港和新加坡不僅通過稅收優惠和政策支持吸引企業,還通過教育體系的完善培養區塊鏈領域的人才。一些頂尖高校已經開設了區塊鏈技術課程,從技術研究到商業應用建立了完整的生態鏈。
推動Web3行業的發展,還需要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優化營商環境。例如,立法機構可以通過設立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來平衡創新和風險,讓企業在測試階段享有更多靈活性。此外,區域間的監管聯盟或互認框架的建立,也將有助於降低跨境合規成本,為行業注入新活力。
全球監管與技術發展的協同
未來,全球虛擬資產行業的發展將取決於監管政策的協調與技術創新的推進。各國應通過包容性和靈活性的政策設計,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激勵技術突破。尤其是跨國合作,將成為解決合規與監管差異的重要手段。例如,通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共享AML數據及實踐經驗,能夠顯著提升行業的整體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速,VASP需要具備更強的適應能力,以應對複雜多變的監管環境。通過與政府、行業協會及科研機構的深度合作,VASP不僅能夠在嚴格監管下找到發展空間,還可以在全球範圍內推動虛擬資產經濟的繁榮與增長。
接下來的部分我們將對全球範圍內活躍的監管國家或地區進行詳細分析,重點探討這些地區在虛擬資產監管方面的特點與進展。這將包括對主要司法管轄區立法框架的梳理、監管政策的實施情況以及其對行業發展的影響。 通過這些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不同國家或地區如何在技術創新與合規要求之間尋求平衡,同時總結出對VASP具有指導意義的經驗與策略。這些洞察將為行業參與者制定全球化發展計劃提供有力參考。
香港地區
監管主體和法律
近年來,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戰與質疑。為應對虛擬資產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在香港經濟活動中日益受到歡迎這一趨勢,同時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積極推進加密貨幣監管政策,力求在Web3和加密創新領域佔據全球領先地位。香港政府通過發表《有關虛擬資產在港發展的政策宣言》及相應的反洗錢立法基礎設施,採取多機構協作的方式,正逐步建立完善的監管框架。香港立法委 (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是批准和通過與金融市場有關的立法的核心機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均為有權監管機關,在監管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確保市場透明度與投資者保護並行發展。
香港政府於2022年6月引入了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要求所有希望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機構必須向SFC申請牌照。該制度的核心政策之一是《反洗錢法》,這是所有VASP必須遵循的主要立法,以確保市場的透明度和合規性。2024年12月6日,香港政府在官方憲報公布了備受期待的《穩定幣條例草案》。該立法引入了一個為法定參考穩定幣(FRS)發行人量身定製的詳細監管框架,旨在將香港定位為虛擬資產領域的全球領導者。
最新監管動態
1. 證監會發牌
目前,香港SFC合法許可了七家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VATP)運營,分別是OSL Exchange、HashKey Exchange、HKVAX、HKbitEX、Accumulus、DFX Labs、和EX.io,另有11家申請者在等待審批。香港證監會的牌照名單有效地提高了虛擬資產行業的透明度,幫助公眾核實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牌照申請狀態,確保這些平臺不會對其向證監會申請的情況作出誤導性或虛假的陳述。投資者應始終參考SFC提供的「已獲許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列表」,以降低潛在的投資風險。這表明,香港的VASP牌照制度正在迎接新的監管挑戰,同時也將檢驗香港加密貨幣監管框架的健全性。
2. 穩定幣監管
2023年12月27日,香港財庫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聯合發布了公眾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對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提出意見。隨後,在2024年3月12日,HKMA推出了一項名為「沙盒計劃」的創新措施,旨在為準備在香港市場發行穩定幣的實體提供一個試點環境,以便在相關立法正式生效之前進行監管決策的迭代。2024年7月18日,HKMA公布了3家穩定幣發行人:京東幣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JINGDONG Coinlink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圓幣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RD InnoTech Limited)、及聯合申請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安擬集團有限公司 (Animoca Brands Limited) 和香港電訊有限公司(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2024年12月6號,港政府公布備受矚目的《穩定幣條例草案》,這是對穩定幣監管框架的一項重要進展。該草案旨在為穩定幣的發行、交易和使用提供法律依據,以確保市場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這一草案的公布標誌著香港在打造成為全球虛擬資產領域領導者的進步,也為未來的數字金融生態系統奠定了基礎。
3. VAOTC監管
2024年2月8日,香港政府發布了《有關規管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的立法建議》的公眾諮詢文件,該提案計劃建立一個由香港海關作為監管機構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要求所有在香港以業務形式提供任何虛擬資產與金錢現貨交易的服務(涵蓋所有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必須獲得香港海關頒發的相關牌照,並賦予香港海關權力以監督持牌人在反洗錢方面的合規情況、執行相應的法定及規管要求。
4. 交易所交易基金
2024年4月30日,香港推出了六隻現貨比特幣和以太幣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並開放交易,成為亞洲首批向散戶投資者提供以現貨價格交易加密貨幣功能的基金。其中包括華夏比特幣 ETF(3042.HK)、華夏以太幣 ETF(3046.HK)、博時 HashKey 比特幣 ETF(3008.HK)、博時 HashKey 以太幣 ETF(3009.HK)、嘉實比特幣現貨 ETF(3439.HK)以及嘉實以太幣現貨 ETF(3179.HK)。這些香港加密貨幣ETF具有獨特的實物贖回模式,允許投資者通過持有ETF份額間接持有加密貨幣。
阿聯
監管主體和法律
阿聯內閣決議111號將虛擬資產監管的權力賦予了阿聯聯邦金融機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SCA),支付服務相關則由阿聯中央銀行(CBUAE)監管。SCA在杜拜酋長國的管理職責則交由全球首個專門針對加密貨幣行業的監管機構:杜拜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該機構負責監管杜拜酋長國所有區域(不包括杜拜國際金融中心)的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相關活動,以保護投資者並為虛擬資產行業治理建立國際標準。而阿布達比全球市場(ADGM)的監管機構為金融業管理局(FSRA),為VASP發放金融服務許可證(FSP)。2024年9月9日,VARA與SCA達成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監管範圍,並制定了VASP的許可和監督規則。隨後在2024年9月30日,VARA修改了多項條例,新法規擴大了監管範圍,涵蓋虛擬資產的營銷、促銷活動、諮詢服務、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託管服務等。目前已有23家VASP受VARA監管(21家active,2家pending狀態)。相關立法《杜拜酋長國 2022 年第 (4) 號法律虛擬資產監管法》(Law No.(4)of 2022 Regulating Virtual Asset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為法律監管提供依據,《2023 年虛擬資產及相關活動條例》(Virtual Assets and Related Activities Regulations 2023)為申牌持牌提供相關監管框架與指引。此外,阿聯建立的金融自由區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具備獨立的加密貨幣監管權,監管機構為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 (DFSA),擁有獨立的虛擬資產 (VA) 框架,包括投資和加密代幣制度。VARA 在 DIFC 內不具有法律管轄權,杜拜的兩個地區根據不同的法規獨立運作。
穩定幣監管
2024年6月,CBUAE發布的《支付代幣服務法案》(Payment Token Services Regulation)為法幣穩定幣提供監管框架,要求任何在阿聯運營並提供代幣發行(Payment Token Issuing)、代幣兌換(Payment Token Conversion)、代幣託管與轉移(Payment Token Custody and Transfer)等服務的本地或國際機構都需要事先獲得阿聯央行的許可。
2024年10月,阿聯中央銀行根據支付代幣服務監管框架,原則上批准了AED Stablecoin,使其成為阿聯首個受監管的迪拉姆掛鈎穩定幣。如果獲得全面批准,AED Stablecoin的AE Coin將能夠在交易所和去中心化平臺上作為本地交易對,同時允許商家使用AE Coin進行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此外,Tether公司也計劃推出與迪拉姆掛鈎的穩定幣。
臺灣地區
監管主體和法律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是加密貨幣平臺及交易業務反洗錢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當地加密貨幣交易的監管和規制。
為加強對虛擬資產的監管,FSC制定了多項管理辦法和指導原則,包括2021年頒布的《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和2023年制定的《銀行與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建立業務關係及交易監控自律規範》。2024年7月修訂通過的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增訂VASP反洗錢登記制與非法業者刑事責任)已於當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要求未完成反洗錢登記者不得提供VA服務,且新增了反洗錢法修訂內容。目前FSC已依據該法第六條的第二項授權制定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簡稱VASP登記辦法)。目前FSC已對《虛擬資產管理專法》條文草案進行研提,預計 2025 年 6 月前將專法草案報院(FSC計劃通過四個步驟推動完善VASP監管:納管虛擬資產業者、設立公會制定自律規範、加強反洗錢管理、制定專法)。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自 2021 年 7 月,臺灣就針對從事包括加密貨幣承兌、幣幣兌換、代幣傳輸/存儲、代幣發行及銷售在內的業者,頒布了《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2024 年,臺灣「行政院」通過「打詐新四法」修正,其中包含「欺詐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等草案。繼2023年臺灣地區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制定《銀行與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建立業務關係及交易監控自律規範》等多項監管指引之後,2024年3月29日,臺灣地區批准了臺灣VASP協會的成立。目前,已完成守法聲明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共計26家。計劃於2024年Q4繼續對6家VASP業者進行專案金檢(此前已完成4家VASP反洗錢專案檢查)。目前FSC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VASP登記辦法),已於11月30開始實施。VASP平臺業者必須在2025年3月31日前申請辦理登記,並於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若逾期未完成登記且繼續經營,最高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並處500萬元以下罰金。
韓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2024年7月19日,韓國《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PVAU)正式生效,其由韓國國民議會通過並賦予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監管加密貨幣行業的權力。該法案旨在保護國內投資者利益並提升市場誠信度:將虛擬資產定義為可以通過電子方式交易或轉移的數字資產,並規定了用戶和服務提供商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要求VASP購買商業保險、設立準備金、設立交易監控與上報系統、向客戶支付韓元存款的利息收益等),同時反面列舉排除了某些資產(如NFT和CBDC)的監管。根據《金融服務委員會(FSC)設立法》執行令修正法案,虛擬資產運營商被要求根據營業收入支付相應的監管費用,其中Upbit、Bithumb和Coinone等加密貨幣交易所將於2025年起開始支付監管費。
韓國FSC和韓國金融情報室(KoFIU)(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設立的機構)負責對虛擬資產進行專門監管,確保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遵守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其中FSC負責制定政策並有權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進行監督、檢查、處罰,以確保VASP遵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業務規定》,包括進行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等措施。根據修訂後的《特定金融交易信息報告和使用法案》,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起FSC實施針對VASP的旅行規則要求。該旅行規則旨在防止使用虛擬資產的洗錢活動,要求 VASP 在被要求將虛擬資產轉移到另一個 VASP 時提供有關用戶發送和接收虛擬資產的相關信息。KoFIU則負責處理業務活動申報信息以及接收金融機構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STRs)並進行分析後發送給相應執法機構。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韓國對加密貨幣交易實行牌照制度。VASP不僅有基本的反洗錢義務、向 FIU 申報的義務,還有按用戶分類、交易明細分類等附加義務。虛擬資產經營者還需設定受理條件,如對金融公司經營人員實名確認的存取款帳戶發放,信息保護管理體系認證(ISMS),代表無犯罪經歷等。未申報經營企業將被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5 千萬韓元以下罰款。與VASP交易的金融公司需遵守的義務包括:檢查經營商的代表人及交易目的,檢查經營商是否提交申報、是否將資金分開管理等。近期,KoFIU公布了截止到2025年1月3日,40家虛擬貨幣運營公司的虛擬資產業務報告狀況。
日本
監管主體和法律
在日本,加密貨幣監管主體包括國家監管機構和虛擬資產自律監管組織兩種類型,分別為日本金融服務廳(FSA)、金融情報中心(JAFIO)和日本加密貨幣交易協會(JVCEA)、日本證券通證發行協會(JSTOA)、日本區塊鏈協會(JBCA)。在日本,金融廳(FSA)是監管比特幣等數字貨幣業務活動的主要機構。日本金融廳在加強自身監管的同時,還賦予了行業組織日本加密貨幣交易協會更大的權力,使其有權對行業企業作出規範和處罰。政府與業界深度協作,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日本金融廳負責對加密貨幣交易平臺進行許可和註冊,確保平臺具備必要的合規要求和安全措施;對加密貨幣交易平臺進行監督和監測,以確保平臺的交易活動合規、公正和透明;負責評估和管理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的風險,包括網絡安全風險、市場風險和投資者風險等;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和懲戒,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日本從 2023 年 6 月起實施的加密貨幣反洗錢法中包含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 「旅行規則」,要求處理加密資產轉移的金融機構將客戶信息傳遞給下一個機構,包括發送者和接收者的姓名和地址,目標加密資產包括與美元或商品等貨幣掛鈎的穩定幣或加密貨幣,違反者不服從當局糾正命令將面臨刑事處罰。從2024年4月起,日本企業將不再為其持有的加密貨幣未實現收益部分納稅。這將使企業的納稅義務與日本現行法律規定的散戶投資者的納稅義務更加一致。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日本金融廳對加密貨幣交易機構採用登記制來進行監管。註冊設立日本數字貨幣交易商需滿足一定條件,包括成立日本法人公司、租賃日本事務所、僱傭日本籍員工(其中 1 名員工為日本公司的董事)、日本公司開通銀行對公帳戶、有正常交易系統(不要求日文版)、提供 KYC 資料等。2024年 5 月 13 日數據,目前在日本註冊的加密貨幣交換服務提供商有 29 家。自 2018 年以來,日本金融廳對於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審批變得非常嚴格。同時,日本金融廳要求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比目前更加嚴格的 KYC 政策,交易所必須開始核查開戶用戶的身份,保管交易記錄,並且向監管機構報告可疑交易。
穩定幣發行與監管
2022年3月4日,旨在對穩定幣出臺新規制的《為建立穩定高效的資金結算體系而對《支付服務法》等進行部分修改的法案》被提交至國會。該法案於2022年6月3日獲得批准,並於2023年6月1日生效。被允許直接向日本居民發行 EPI (即以貨幣計價的穩定幣)的機構僅限於在日本持有執照的銀行、資金轉帳服務商、信託銀行或信託公司。這是因為 EPI 的發行和兌換構成了「資金匯款交易」(kawase-torihiki)。如果沒有註冊為 EPIESP(電子支付機構許可證)CAESP 就無法在任何交易所上市 EPI,也無法為其用戶管理 EPI。EPIESP 受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法規的約束,包括「旅行」規則。此外,定期向海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 )發送或接收 EPI 的 EPIESP需要檢查這些 VASP 是否正在對其用戶進行適當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盡職調查。
新加坡
監管主體和法律
新加坡的加密貨幣監管由多個政府機構共同負責,其中最主要的監管部門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負責監管整個金融市場包括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及制定相應的政策。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錢包服務提供商需根據支付服務法(PSA)獲得許可以確保數字支付代幣的安全和消費者保護。支付服務法為定義不明確的行業提供了監管的確定性,PSA定義下的支付服務包括帳戶發行服務、電子貨幣發行服務(在加密貨幣的背景下可與穩定幣發行進行比較)、跨境匯款服務、境內匯款服務、商家收款服務、數字支付代幣(DPT)服務和貨幣兌換服務7種,所有被歸類為支付服務提供商的企業都需要獲得PSA許可證。2024年4月和9月,修訂了Guidelines on Consumer Protection Measures by DPT Service Providers 該指南列出了 MAS 對數字支付代幣服務提供商應採取哪些措施來應對消費者保護風險的期望。2024年10月,MAS發布了一份諮詢文件,概述了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SMA)適用於在新加坡境外提供服務的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的監管制度,朝著監管蓬勃發展的數字資產市場邁出了重要一步。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根據《支付服務法》,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需要註冊並獲得MAS的許可才能運營。目前 3 類PSA許可證為:Money-Changing License 貨幣兌換牌照,Standard Payment Institution(SPI)標準支付牌照和Major Payment Institution(MPI)大型支付牌照。目前 SPI 和 MPI 可以適用於數字貨幣交易所。這包括但不限於加密貨幣交易所、電子錢包提供商等。服務提供商還需要展示他們符合反洗錢要求的能力和程序,如風險為本的評估方式、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KYC)、交易監控(識別可疑交易、大額交易、頻繁的小額交易、或是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交易)、可疑活動上報(如果服務提供商發現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的跡象,他們必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警察局(Singapore Police Force)的金融犯罪調查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完整記錄保存(加密貨幣平臺需要保留交易記錄至少五年)等。此外,新加坡央行發放數字支付代幣(DPT)服務牌照,使得企業能夠提供加密貨幣服務。據悉,Crypto.com、Genesis 和 Sparrow Exchange 已獲得此牌照。
歐盟
監管主體和法律
歐盟於2020年通過的《第六次反洗錢指令》(6AMLD)擴大了「洗錢」罪的定義,涵蓋了更多的犯罪活動,包括對加密貨幣的利用。經過長期的談判和修訂,MiCA法規於2023年4月20日獲得歐洲議會批准。然而,它的生效並非立即,因為設立了一個過渡期,允許市場參與者適應新規則。MiCA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6月9日,標誌著這個過渡期的開始。MiCA法規的實施將分階段進行,為27個歐盟國家設置了24到36個月的過渡期。這種漸進實施旨在確保向新系統的平穩過渡,給企業必要的時間來遵守這些新要求。在MiCA完全實施之前,歐盟各成員國已建立了各自的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VASP)牌照和註冊要求。各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如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德國的BaFin等)根據歐盟的反洗錢指令(如6AMLD)實施了具體的註冊和監管要求。一旦MiCA正式生效(2024年起陸續生效),所有歐盟成員國將遵循統一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許可框架,確保加密貨幣行業的監管標準一致。MiCA建立了對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的統一監管框架,其中包括加密貨幣發行人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監管牌照制度。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CASP監管規則於2024年12月生效,為確保虛擬資產提供商遵循反洗錢法規,進一步加強加密貨幣的監管。任何在歐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例如加密貨幣交易所、錢包服務提供商、託管服務提供商等)的公司都需要獲得歐盟監管機構的許可。這些服務提供商需要向相關監管機構申請牌照,並遵守一系列的合規要求,包括消費者保護、反洗錢(AML)、客戶盡職調查(KYC)、交易監控識別、可疑活動報告、員工培訓以及資本充足要求等。MiCA對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進行了詳細劃分,包括發行加密資產(如首次代幣發行(ICO)等)、加密資產交易和交換(涉及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活動)、加密貨幣錢包管理(涉及數字資產存儲和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如加密貨幣的清算、結算、投資顧問等。同時MiCA為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提供了在歐盟市場內跨境經營的可能性,即一個成員國的牌照可以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有效,不需要重複申請。這意味著一旦某家公司在一個成員國獲得了許可,它就可以在整個歐盟範圍內運營。同時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有權力對不合規的CASP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穩定幣發行與監管
穩定幣的治理規則於2024年6月生效,其為穩定幣發行方提供了明確規定譬如法幣穩定幣發行的準備金要求、贖回機制的指導。多個標準以界定是否滿足要求,如市場規模、商業場景、客戶基礎、交易量等。
美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美國虛擬貨幣監管體系較為複雜,涉及聯邦與州級兩層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對證券類虛擬資產進行監管,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則負責對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類虛擬資產進行監管。美國的反洗錢措施與國際反洗錢標準(如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緊密相連,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相關的監管。2024年5月22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FIT 21),證明了兩黨都支持明確的加密政策,也為CFTC和SEC司法管轄劃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導方針。這為美國的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行業提供了更清晰的監管框架,增強了市場的透明度和合規性。同時,它也為防止加密貨幣濫用、保護消費者以及維護金融穩定提供了更有效的監管工具。但對加密貨幣平臺和交易所來說,FIT 21法案可能會帶來更高的合規成本,包括加強合規團隊、系統開發和合規審計等。對於一些小型或初創的加密公司,可能會面臨不小的負擔。且由於加密貨幣交易通常是跨境的,FIT 21法案的實施可能需要全球範圍內的合作,以確保國際間的法規協調和信息共享。這對於全球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構成了挑戰。儘管法案有助於防止加密貨幣的濫用,但過於嚴格的監管可能會對區塊鏈技術和加密貨幣的創新產生抑制作用,尤其是在開發新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應用和創新產品時。在新一屆政府的領導下,或許會有更多新的加密立法實現。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在美國加密貨幣的監管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全國性牌照制度,而是依賴多個聯邦和州級的監管框架,具體的牌照和許可證要求因所在州和業務類型而異。根據FinCEN的規定,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例如比特幣交易所)和其他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如錢包服務提供商、支付服務提供商)需要遵守反洗錢法規包括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註冊與上報、客戶盡職調查(CDD)、大額(超過1萬美元)及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雖然美國沒有統一的加密貨幣牌照制度,但對於某些特定業務,其他聯邦監管機構SEC和CFTC也有不同的監管要求。例如,SEC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要求某些加密貨幣被歸類為證券,這意味著這些加密貨幣必須遵守證券法律和註冊要求。CFTC 則負責監管加密貨幣期貨和衍生品市場。
英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英國有獨立的虛擬資產法律框架而非MiCA框架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是英國監管加密貨幣的主要機構之一。它負責監管特定的加密相關活動,以防止金融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確保市場的完整性。比如,要求從事加密相關業務的企業進行註冊,並遵守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TF)等相關規定,對加密貨幣交易平臺、錢包提供商等進行監管,確保其運營符合法規要求,防止其被用於非法活動。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英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採取註冊與許可的形式。向英國提供加密服務的公司需要獲得 FCA 批准。已註冊的公司在新制度實施後,也需按新要求重新評估和確認。此外,外國公司若要在英國開展受監管的加密業務,可申請英國分支機構的英國授權。目前,已有48家加密資產公司在FCA註冊。
穩定幣的發行與監管
2023年通過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該法案的通過奠定了英國對加密貨幣包括穩定幣監管的基礎,明確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有權監管加密貨幣和穩定幣。穩定幣發行商將需獲得 FCA 的授權才能從事穩定幣的發行活動。FCA 有權要求穩定幣發行人將所有準備金存放在法定信託中,以保障穩定幣價值的穩定和投資者的權益。政府計劃開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沙盒,支持企業使用區塊鏈等技術提供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服務,這也為穩定幣的創新發行和應用提供了一定的試驗環境。
土耳其
監管主體和法律
作為全球第四大加密貨幣市場,土耳其在2023年的交易量高達1700億美元,超過了俄羅斯和加拿大,展現出其在加密貨幣領域的重要地位。然而,土耳其在監管與市場發展之間仍然面臨諸多挑戰。儘管購買、持有以及交易加密貨幣在土耳其是合法的,但自2021年以來,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支付工具卻一直被禁止。這意味著,雖然投資者可以自由進行交易,但無法將加密貨幣直接應用於日常消費場景。
土耳其資本市場委員會CMB (The Capital Markets Board of Turkey)是國家金融管理和監督機構,也稱SPK (Sermaye Piyasası Kurulu)。2024年7月2日CMB官方公布第7518號《資本市場法修正案》(法條編號為32590) 將關於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 (crypto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CASPs”) 和加密資產的規定納入立法,更進一步,2024年12月25日明確了新反洗錢法規的主要條款,重點圍繞交易門檻設定、風險交易處理和未註冊錢包的限制,力求提升加密貨幣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s)須獲得CMB的許可,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投資諮詢和資產管理相關的活動將需要CMB頒發活動授權證書,並遵守TUBITAK(土耳其科學技術研究委員會)設定的標準。截至2024年12月,已有77家加密貨幣公司向土耳其資本市場委員會申請運營牌照。根據新規要求,當用戶執行超過15,000土耳其裡拉(約425美元)的加密貨幣交易時,需向服務提供商提交完整的身份信息。對於低於該門檻的交易,服務提供商可選擇性地收集相關信息。此項規定旨在確保大型交易的可追溯性,從而有效遏制非法資金流動。如果加密貨幣發送方未能提供足夠的信息,其交易將被標記為「高風險」。服務提供商在此情況下有權採取多種措施,包括拒絕交易、限制與相關金融機構的合作,甚至終止與交易方的業務關係。這一規定為服務提供商提供了更大的裁量權,有助於提高整體交易體系的安全性。未在平臺註冊的錢包地址也受到嚴格監管。服務提供商需要收集發送方的身份信息,否則相關交易將被限制。這一措施旨在打擊通過匿名錢包進行的非法活動,如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
通過以上舉措,土耳其政府希望在加密貨幣領域建立更加透明和安全的交易環境,為未來行業規範化發展奠定基礎。
馬來西亞
監管主體和法律
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SC)是加密貨幣監管的重要主體之一,負責監管證券市,包括加密貨幣交易。其依據相關法律和準則,對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數字資產託管機構等進行監管,確保市場參與者符合監管要求。馬來西亞國家銀行(BNM):主要負責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政策,雖未將加密貨幣視為合法貨幣或支付工具,但會關注加密貨幣領域的相關風險,監測關鍵指標趨勢,以維護金融穩定。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SC)要求從事加密貨幣相關業務的企業符合許可證制度:相關企業需獲得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的認可,符合其監管標準,如數字資產交易所要接受 SC 的註冊申請,才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運營。截至2024年12月,SC監管下共有12家機構,其中Digital Asset Exchange (DAX) Operators有6家,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 (IEO) Operators有2家,Digital Asset Custodians (DAC)有4家。
泰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泰國加密貨幣監管的核心主體之一,負責監管加密貨幣相關業務及市場參與者,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經紀商、經銷商等的許可與監管,對數字代幣的發行、交易等活動進行審核與監督。《數字資產商業法令》是泰國加密貨幣監管的基礎性法律,於 2018 年 5 月 14 日生效,該法令將加密貨幣及其他數字代幣定義為 「數字資產」,明確了數字資產的合法地位,規定了數字資產相關業務的法律框架,為泰國加密貨幣監管提供了重要依據。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企業必須是根據泰國法律註冊的公司,並擁有一定金額的實繳註冊資本,從 100 萬泰銖(約 30,000 美元)到 5,000 萬泰銖不等,具體取決於許可證的類型。從事數字資產交易中心、經紀商、經銷商等業務需獲得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
加密貨幣交易所等相關業務運營者需獲得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許可,且要有至少 5000 萬泰銖的起始資金,平臺需具備強大的安全措施以保障用戶資產安全和防止黑客攻擊等。數字資產業務運營商和數字代幣門戶服務提供商遵循嚴格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要求,包括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實施基於風險的內部控制以及向當局報告可疑交易等。此外,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及時披露用戶信息,以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目前,共38份Digital Asset相關的運營許可發出。
菲律賓
監管主體和法律
菲律賓中央銀行(BSP)是菲律賓加密貨幣監管的重要主體之一,通過發布相關指引和規定對加密貨幣交易進行監管,如 BSP Circular No. 944 等,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向其註冊為匯款和轉帳公司,並遵守相關運營要求,包括消費者保護措施、反洗錢及反恐融資規定等,還負責監管穩定幣的試點等工作。
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對加密貨幣領域的首次代幣發行(ICO)和加密貨幣投資等活動進行監管。SEC 會發布相關指引和警告,要求進行 ICO 的公司需向其註冊並遵守證券法規,以保護投資者權益,防止欺詐和市場操縱等行為。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菲律賓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採取許可制度,加密貨幣交易所等 VASPs 需獲得 BSP 頒發的許可證才能在菲律賓運營,不同的業務可能還需要額外的許可證,如電子貨幣發行商(EMI)和匯款及轉帳公司(RTC)等許可證。此外,菲律賓經濟特區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CEZA)也曾計劃發放數量有限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許可證,並對獲牌交易所及其下級交易商和經紀商設定了嚴格的投資和運營要求,不過這屬於特定經濟區的規定。目前為止,有14家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獲得了許可。
BSP 設定了旅行規則,對於交易金額達到至少 50,000 菲律賓比索(約合 1000 美元)或等值外幣的加密貨幣交易,觸發該規則,要求 VASPs 共享加密貨幣交易各方的信息,以防止利用加密貨幣進行非法資金轉移等活動。
穩定幣的發行與監管
2024 年 5 月 9 日,BSP 批准了由 Coins.ph 發行的菲律賓比索支持的穩定幣 PHP C 的試點項目,該試點將在 BSP 的監管沙盒內進行,以評估穩定幣的功能及其對菲律賓金融系統的潛在影響。
*本篇內容節選自Beosin《2024年 Web3區塊鏈安全態勢、反洗錢分析回顧以及加密行業重點監管政策總結》第二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