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 一方持有的加密資產怎麼分?

實際上,分割一方持有的加密資產並非一個新問題,早在2010年左右比特幣價格開始上漲時就已經有部分學者提出了這個問題。

但是,時至今日這個問題依然沒有明確的答案。

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司法案件中,關於加密資產分割的問題依然少有實踐,即使一方在訴訟中提出對方持有經濟價值巨大的加密資產,法院往往考慮到執行難的現實情況,常以無法估值、國家禁止流通等理由,拒絕予以處理。

今天颯姐團隊就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從雙方角度跟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01 加密資產是否屬於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夥伴們對於加密資產的認知存在誤區,這主要是因為2021年我國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對加密資產的否定性評價。

但實際上,加密資產的財產價值早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被廣泛認可(參見《刑事審判參考》第1569號案例裁判理由:虛擬貨幣(加密貨幣)雖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所以,雖然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加密資產(特別是加密貨幣)目前仍不能被視為一種法幣,但卻不妨礙將其作為一種特殊虛擬財產予以處理。

從婚姻家事的角度來說,颯姐團隊認為,其能夠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應在離婚過程中予以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投資取得的所得。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也再度明確:配偶一方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上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加密資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可以進行分割。

02 加密資產分割的司法實踐難點

(一)難以證明對方持有加密資產

加密資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匿名性,當前常見的USDT、USDC或BTC、ETH要不是儲存在各大交易所的線上熱錢包中,要不就是存儲在自己物理持有的冷錢包中。同時,加密資產還具有匿名性(公鑰不顯示持有人身份)、點對點全球瞬時交易等技術特徵。

所以,要證明:(1)某人持有某個特定的加密資產錢包/帳戶;(2)某個特定的加密資產錢包/帳戶中的加密資產歸屬於某人。對於一般居民而言並不容易。

即使是刑事案件中,要證明「某人持有加密資產」也並不簡單。專業的偵查機關往往也需要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梳理海量交易數據(如金析為證)來這一事實予以證明,並建立犯罪嫌疑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如果一方只是概括的知曉另一方持有大量加密資產,是沒有辦法請求司法分割的。

(二)難以為加密資產估價

加密資產的種類較多,定價方式也各不一樣。

對於USDT、USDC等穩定幣來說,定價相對簡單,其所錨定的資產據大部分情況下是價值穩定、波動極低的他國法定貨幣或特定資產。以USDT為例,其與美元一比一兌換,因此,直接以美元匯率確定其財產分割時的價值即可。

對於BTC、ETH等市值幣來說,定價就比較麻煩了,此類加密資產主要是存在市場波動大的問題,並且,部分市值幣盤子小,很容易喪失流動性,因此難以對此類市值幣定價。當然,如果是BTC、ETH這類認可度高的幣,其具有相對透明的「公價」可予參考。

對於NFT、DeFi&GameFi&XFi等特殊的加密資產,那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全球司法實踐經驗都不多。

(三)難以執行

夥伴們要知道,區塊鏈創造者的初衷就是建立一套依賴於技術信任即可自行運轉的金融系統,去中心化是其技術核心特徵。在此之上建立起來的加密資產天然的帶有這種技術烙印,這就使得加密資產成了一種高度依賴於持有人配合才能操作的財產。

所以,如果持有方不配合執行,實踐裡其實是比較難辦的。

實踐中,我國司法機關對於凍結、扣押、處置加密資產沒有主動權,其既不能直接像要求銀行凍結被執行人帳戶一樣要求境外加密資產交易平臺、公鏈對某個帳戶及帳戶中的加密資產進行凍結,更不能要求境外加密資產交易平臺直接劃撥被凍結的加密資產。

甚至於,我國法院迄今為止都沒有建立起一套與境外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溝通的方式和渠道,大量執行法官對於如何執行加密資產也是兩眼一抹黑,這就使得加密資產的執行難上加難。

03 夫妻加密資產分割實操

(一)如何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 成功實現分割

目前,如果要切實有效且有法律保障的分割加密資產,只能通過明確的離婚協議進行操作。

根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的(2021)京0102民初35486號賀某與馮某離婚案,賀某與馮某於2008年6月13日籤訂離婚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數字貨幣現估值240萬。一人一半,考慮到資產變動過大,賀某不宜持有,變現困難。馮某承諾欠賀某120萬元人民幣。待形勢好轉時,歸存賀某欠款,還款期限最多三年,三年後還款120萬元人民幣。賠漲和賀某無關。

後續,雙方因離婚協議履行糾紛訴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雙方在2008年6月13日的最後一份財產分配協議中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數字貨幣的現值、分配數額、支付時間等均進行了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故該協議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雙方均應自覺履行離婚協議中確定的義務。

最終判決:馮某給付賀某人民幣120萬元。

綜上,我們可以給出結論,如果夫妻雙方確實想要分割加密資產,那麼必須通過明確的離婚協議進行操作,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做到:

(1)將加密資產以人民幣為單位估值作價;

(2)明確約定,一方應當以人民幣「回購」夫妻共同加密資產份額;

(3)明確約定支付時間。

同時,颯姐團隊還建議,如果可能,應當要求持有加密資產的一方披露自己持有的加密資產情況,包括錢包地址、加密資產種類等,以便公平分配。

(二)如何防止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持有的加密資產

原則上來說,按照我國夫妻財產共有制的規定,在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應以任何不當方式逃避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明確:「離婚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實踐中,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一方確有理由不願分割自己持有的加密資產。清官難斷家務事,颯姐團隊不做評價。從實踐上來說,如果雙方未通過離婚協議披露並明確分割加密資產,訴訟時一方不能夠證明另一方持有加密資產,那法院基本上就不會判決分割,甚至直接不予處理。

如前所敘,加密資產雖然鏈上數據公開,但如何證明「某人持有某錢包」確實是非常困難的,即使夫妻一方知曉另一方的公鑰,能夠看到帳戶上的加密資產數額,除非持有人自認,否則幾乎不能夠證明帳戶以及加密資產的權屬。

實踐中,即使證明了一方確實持有某錢包以及錢包中的加密資產,在沒有強力手段凍結該錢包的情況下,雙方信息極為不對等,持有人可以通過主張「被盜」「被騙」「投資失敗」等來解釋帳戶資金損失。

寫在最後

隨著加密資產市場的擴大與應用範圍的擴張,其正在迅速進入我國民商事的各個角落,後續對於加密資產的處理、分配、分割等事宜將會在司法實踐中變得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常見。我國司法機關應當儘快建立一套相關處理制度,以更高的保障居民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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