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密礦業的利潤率危機
2025年11月,Marathon Digital Holdings(MARA)在第三季度財報中透露了一項策略性轉變,公司宣布「今後將出售部分新挖出的比特幣,以支撐運營資金需求」。這一舉措凸顯出,當前加密礦業正面臨利潤率不斷收縮的現實壓力。
無獨有偶,另一家礦企巨頭Riot Platforms(RIOT)發布的2025年10月生產和運營更新中顯示,當月共生產437枚比特幣,環比下降2%,同比下降14%,同時出售了400枚比特幣。2025年4月,RIOT也曾出售475枚比特幣——這是RIOT自2024年1月以來首次出售自挖的比特幣。
RIOT曾長期奉行 「HODL」 策略,傾向於持有大部分比特幣,以期獲得幣價上漲的收益,然而在區塊獎勵減半後的新周期中,RIOT也開始採取更靈活的資金策略。該公司CEO解釋稱,這種出售可以減少股權融資的需求,從而限制對現有股東的稀釋。這表明,即便是堅持持有策略的頭部礦企,也必須根據市場和運營需要,適時出售部分比特幣產出以維持資金健康。
從幣價和算力數據上看,挖礦利潤正在不斷被擠壓。2025年末,網絡算力攀升至創紀錄的1.1 ZH/s。與此同時,比特幣價格跌至81,000美元附近,算力價格(哈希率)跌破35美元/PH/s,而算力成本中位數則高達44.8美元/PH/s——這意味著市場競爭加劇,利潤空間壓縮,即使是效率最高的礦企也才勉強達到盈虧平衡點。
礦企挖礦邊際收益降低,固定的電費和融資成本卻居高不下。在此背景下,儘管一些礦企已加速轉向AI和高性能運算(HPC),但依然面臨著不同程度的資金緊張和生存壓力。此時,高效的稅務籌劃是緩解資金壓力、支撐長期運營的關鍵策略。接下來,我們將以美國為例,討論稅務籌劃是否能有效降低礦企的整體運營壓力。
2. 加密礦企的稅務負擔:以美國為例
2.1 公司稅務框架
在美國,公司可分為穿透實體和C型公司(C Corporations, 標準型股份有限公司)兩種結構。美國稅法下,穿透實體將利潤直接傳遞給公司股東,並在個人層面按個人稅率繳稅,實現單層徵稅;而C型公司先在公司層面以固定 21% 稅率繳稅,再在個人層面對分紅徵稅,形成雙層徵稅。
展開而言,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合夥企業 (Partnership)、S型公司(S Corporation)和多數有限責任公司(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均屬於穿透實體,不繳納聯邦公司所得稅。穿透實體的收入視同個人普通收入,按普通收入稅率進行申報,稅率可達37%(如圖)。
表 1:2025年美國聯邦普通收入稅率和稅級
加密貨幣作為財產,其挖礦收入、出售收益應稅性質不變,但可能因納稅主體不同導致實際稅負出現差異:
(1)如果加密礦企屬於穿透實體,則不需要繳納聯邦所得稅,但需要公司股東就其利潤份額申報個人所得稅。加密貨幣的取得和交易環節所涉稅種包括普通收入稅和資本利得稅。首先,穿透實體通過挖礦、質押、空投等途徑獲得的加密貨幣,要求股東在個人層面按普通收入申報納稅(稅率10%至37%)。其次,當穿透實體出售、兌換或消費加密貨幣時,股東也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如果持有時間小於或等於一年,收益作為短期資本利得,按普通收入稅率徵稅,稅率區間為10%至37%;如果持有時間大於一年,收益作為長期資本利得,則享受0%、15%或20%的優惠稅率,具體取決於應納稅所得額(如圖)。
表 2: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和稅級
(2)如果加密礦企屬於C型公司,則需要被徵收21%的統一聯邦企業所得稅,並同步繳納州稅。C型公司通過挖礦、質押、空投等途徑獲得的加密貨幣將以其公允價值計入公司營收,出售、兌換或消費加密貨幣的資本利得(不區分長短期)同樣計入公司營收,核減其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形成的公司利潤,將以21%的聯邦企業所得稅率計稅,同時按照各州標準同步繳納州稅。如果C型公司選擇向股東分紅,還會觸發股息層面的再次徵稅,形成雙層徵稅。
2.2 多重稅負的挑戰
美國轄區內,大型、公開募資或擬上市的礦企,例如MARA、RIOT、Core Scientific等,幾乎普遍以C型公司形式運作;而小型或初創礦企則更傾向於採用穿透實體結構。
不同公司的融資需求、現金留存策略與稅務考量不同,導致了公司結構選擇的不同。加密礦業屬於資本密集型行業,擴產期間對內部留存收益的需求較強,C型公司結構有利於留存利潤,不立即將稅負傳遞給所有者,減少所有者為未分配利潤繳稅而造成的現金外流壓力。多數LLC採穿透實體結構,此種LLC能夠提供早期的稅務靈活性(可按合夥或S型公司徵稅以減少稅負),在成長到一定規模後也可以選擇重組為C型公司,因此也有不少初創礦企在早期用LLC結構,隨著規模和融資需求擴大,逐漸轉向C型公司。
即使採用不同的公司結構,加密礦企均面臨著多重稅務負擔。穿透實體的經營所得「穿透」至所有者層面,礦工挖幣即被視為獲得應稅收入,後續處置產生增值也需再行申報,所有者須在兩個環節連續承擔稅負。相較之下,C型公司則將挖礦或相關業務形成的收入計入公司帳面,由企業統一計算利潤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若企業向股東分派利潤,則再度引發股息層面的稅收。不過,通過適當的稅務籌劃,礦企可以合理合法地降低稅款,將原本的稅務負擔轉化為礦業利潤壓縮之下的企業競爭力。
3. 加密礦企稅務優化的可能性
同樣以美國為例,加密礦企可以規劃多種稅務優化路徑以實現節稅。
3.1 利用礦機折舊,優化當期稅負
美國今年出臺的《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恢復了稅法典第168(k)條規定的100%加速折舊政策,美國稅法§168(k)條所規定的「加速折舊」政策允許納稅人在購買礦機或伺服器等固定資產的當年,一次性抵扣全部成本,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原本這項優惠的折舊率在2018年至2022年間被定為100%,但從2023年起逐年遞減,並計劃在2027年降至0%,《大而美法案》旨在恢復和延長這項優惠,規定在2025年1月19日之後、2030年1月1日之前購置並投入使用的符合條件的資產,恢復100%的加速折舊。同時,《大而美法案》還提高了稅法第179條的折舊限額,將可以一次性全額抵扣的設備支出上限從100萬美元提高到250萬美元。——這對礦企意義非凡,購置的礦機、電力基礎設施、冷卻系統等固定資產能在第一年實現費用化,直接降低當年應納稅所得,大幅提升當期現金流。除了節稅之外,「加速折舊法」還有利於提升資金現值。
需要注意的是,採用加速折舊法仍需考慮當年成本情況,避免產生利潤丟失和後續結轉虧損。舉個例子,一家美國礦企在2024年獲得收入40萬美元,投入50萬美元購買礦機。若該公司當年一次性抵扣50萬美元成本,因其收入較低,抵扣後將形成帳面虧損10萬美元(NOL,Net Operating Loss)。雖然當期利潤為負,無需繳納所得稅,但這也意味著即使帳上仍存在現金流,企業依然無法提取或分配利潤。在稅務處理上,結轉至下一年度的NOL只能抵減當年應稅所得的80%。因此,在低利潤年度盲目使用加速折舊也並非明智之舉。
3.2 合理籌劃跨境架構,合理規劃資本利得收益
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加密貨幣稅收政策存在差異。在美國,無論是偶爾賣幣變現,還是頻繁交易或經營,只要發生應稅交易且有盈利便需要申報納稅,這種一視同仁、「逢賺必稅」的稅制設計令美國本土加密礦工面臨較大的稅收壓力。相比之下,新加坡和香港的加密稅政策則更為友好。這兩地目前對個人、企業因非經常性投資獲得的加密資本利得均不徵稅,只要相關交易被認定為非經常性投資收益,投資者便無需為資產升值部分繳稅,實現了長期持有的零稅率紅利。當然,從事頻繁交易或經營性業務,仍需就其利潤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新加坡的企業所得稅約為17%;香港企業稅率為16.5%。儘管頻繁交易者仍需繳稅,但相較於美國21%的聯邦企業稅,香港和新加坡的稅率無疑具備更強的競爭力。
表 3:美國、香港、新加坡稅率對比
基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制差異,美國加密礦企可通過籌劃跨境架構,合法減輕加密稅收壓力。以一家美國比特幣礦場公司為例,其可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先將日常開採所得的比特幣以市場公允價格出售給該關聯子公司,再由後者面向全球市場對外出售。通過「先內後外」的交易安排,美國母公司僅需就最初的挖礦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新加坡子公司持有比特幣的增值利潤,則在滿足條件時,有機會適用新加坡不徵收資本利得稅的政策,從而免繳資本利得稅。這種跨境架構設計的節稅效果顯而易見,其核心在於將加密資產增值環節從高稅區合法轉移至免稅或低稅區,從而實現收益留存的最大化。
3.3 藉助礦機託管-租賃結構合理規劃經濟實質和稅負
礦機託管-租賃結構廣泛存在於加密礦業,其商業邏輯在於將資產所有權與挖礦運營活動分離,提高資金和資源的配置效率。這一模式在自然的商業安排下形成利潤分布,使不同實體根據在交易中的角色分別確認收入。例如,由位於低稅轄區的海外實體負責礦機購買、持有與對外租賃,而美國本土實體專注挖礦運營並向海外實體支付租金或託管費。此時,低稅轄區實體獲得的設備收益有機會適用更低稅率。雖然礦機託管-租賃結構本身並非為稅務目的產生,但它具備真實的商業背景,這為跨境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施展空間。
當然,在同一實體內採用該結構同時必須滿足一定的合規前提。比如,海外租賃實體必須具備經濟實質、真正持有礦機資產,租金必須以獨立交易原則定價,即租金在市場合理水平之內等。
4. 總結
挖礦利潤在多重因素的影響下持續走低,全球加密礦業正悄然邁入新的行業周期。在這一轉折點上,稅務籌劃不再只是財務層面的可選工具,而有望成為礦企維繫資本健康度,提升自身競爭力的破局之道。礦企可以結合自身業務特徵、盈利結構與資本投入情況,在確保各項安排符合監管與稅法要求的前提下,開展系統性稅務規劃,將稅務負擔轉化為競爭優勢,為長期穩健發展奠定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