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白宮
川普籤署BTC戰略儲備行政命令!全文如下: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作為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
第 1 節:背景
比特幣是最古老的加密貨幣。比特幣協議永久限制 BTC 的總供應量為 2100 萬,並且從未被黑客入侵過。
由於其稀缺性和安全性,比特幣通常被稱為「數字黃金」。由於 BTC 的供應量是固定的,因此成為首批創建戰略比特幣儲備的國家之一具有戰略優勢。
美國政府目前持有大量 BTC,但尚未實施政策以最大限度地發揮 BTC 作為全球金融體系中獨特價值存儲的戰略地位。
正如我們的國家需要深思熟慮地管理國家對任何其他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一樣,我們的國家必須利用而不是限制數字資產的力量來實現我們的繁榮。
第 2 節:政策
建立戰略比特幣儲備是美國的政策。美國的政策還包括建立美國數字資產儲備,作為有序和戰略性管理其他美國數字資產的安全帳戶。
第 3 節:戰略比特幣儲備
(a)財政部長應設立一個辦公室來管理和控制一個託管帳戶,統稱為「戰略比特幣儲備」,該帳戶的資本應由財政部持有的所有比特幣構成,這些比特幣最終作為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的一部分被扣押,或用於滿足任何行政部門或機構(機構)施加的任何民事處罰,並且無需滿足 31 U.S.C. 9705 的要求或根據本節(政府比特幣)第 (d) 款釋放。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應審查其將所持有的任何政府比特幣轉移到戰略比特幣儲備的權力,並向財政部長提交一份報告,反映審查結果。存放在戰略比特幣儲備中的政府比特幣不得出售,並應作為美國儲備資產保留,用於實現符合適用法律的政府目標。
(b) 財政部長應設立一個辦公室來管理和控制託管帳戶,統稱為「美國數字資產儲備」,資金來自財政部擁有的所有數字資產(比特幣除外),這些資產最終作為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的一部分被沒收,並且無需滿足 31 U.S.C. 9705 的要求或根據本節(儲備資產)小節釋放。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應審查其將其持有的任何儲備資產轉移到美國數字資產儲備庫的權力,並向財政部長提交一份反映其審查結果的報告。財政部長應根據適用法律確定負責任地管理美國數字資產儲備庫的策略。
(c) 財政部長和商務部長應制定獲取更多政府比特幣的策略,前提是這些策略不會對預算產生影響,也不會給美國納稅人帶來增量成本。但是,除非與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有關,或為了滿足任何機構在沒有進一步行政或立法行動的情況下施加的任何民事處罰,否則美國政府不得為美國數字資產儲備庫獲取額外的數字資產。
(d) 「政府數字資產」是指所有政府 BTC 和所有儲備資產。 機構負責人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政府數字資產,除非財政部長根據本節 (b) 款行使其合法權力並負責任地管理美國數字資產儲備,或根據法律要求,根據有管轄權的法院的命令,或司法部長或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確定政府數字資產(或其出售或處置所得)可以且應該:
(i) 返還給可識別和可驗證的犯罪受害者;
(ii) 用於執法行動;
(iii) 與州和地方執法夥伴公平分享;或
(iv) 為滿足 31 USC 9705、28 USC 524(c)、18 USC 981 或 21 USC 881 的要求而予以釋放。
(e)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財政部長應審查建立和管理戰略比特幣儲備和美國數字資產儲備的法律和投資考慮因素,包括應為戰略比特幣儲備和美國數字資產儲備建立的帳戶,以及實施本命令任何方面或正確管理此類帳戶的法定必要性。
第 4 節:清算帳目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各負責人應向設施部長和總統數字資產市場工作組提供該機構持有的所有政府數字資產的完整帳戶,包括有關目前持有此類政府數字資產的託管帳戶的任何信息,這些信息對於促進將政府數字資產轉移到戰略比特幣儲備或美國數字資產儲備是必要的。
如果該機構不持有政府數字資產,該機構應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向總統數字資產市場工作組提供該事實的確認。
第 5 節 總則
(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賦予行政部門或機構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職責。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受撥款情況限制。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產生任何權利或利益,無論是聲稱的還是程序性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據法律或公平原則對美國、其各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