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交媒体上一则关于境外收入申报的的推文迅速引发了热烈讨论,点击量达10w+。
不少境内居民在评论区提到已收到税务机关通过短信、个税APP提示或电话等方式发出的提醒,要求尽快开展境外所得自查申报。 从这次互动热潮不难看出,近期税务部门对国内居民的境外投资关注力度正显著加大。类似信号并非偶发:早在11月11日,北京、广东等六地税务部门就同时曝光6起未及时申报境外收入案件。显然这种统一的监管行动绝非偶然,税务机关对个人境外收入的系统性核查将对高热度的web3投资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本文将结合近期六省市税务局的集体行动,理本轮“批量通知”监管行动的全景图谱,并从加密从业者的角度出发,提供可操作的合规自查与申报应对建议。
1. 为什么是现在?CRS与“金税四期”协同发力
今年11月11日,北京、广东、深圳、福建、厦门、四川六个省市的税务部门,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布了《关于引导境外所得未申报人员进行自查整改的通告》,并集中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例如北京王某补缴51万元、深圳周某某补缴336.2万元、厦门富某补缴金额更高达698.7万元。此次税务部门能够展开集体行动,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大数据分析系统”的支撑。本次监管升级是技术成熟的必然结果,主要包括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和“金税四期”工程。
1.1 CRS信息回流常态化
CRS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一种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加入。截止2023年,中国就已经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信息的常态化自动交换,交换的信息非常广泛:不仅仅是账户余额,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如美港股)、带现金价值的保险、离岸信托收益等,都在交换之列。
据传,税务部门于最近展开集体行动,原因就在于2022-2023年度的境外账户信息已于近期完成交换回传。税务机关手里拿着CRS传回来的“底账”,与国内的申报记录进行比对,漏报的个人自然一目了然。
1.2 “金税四期”进行精准画像
CRS是获取境外税务信息关键手段,随着金税四期上线,税务机关监管能力更是实现飞跃。税务部门现在能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包括税务、银行、消费在内的多维度数据进行高效比对。其核心功能在于智能识别异常税务数据,将监管从传统手段升级为精准的数字化审查。
“金税四期”的智能比对能力,能够迅速发现明显的税务风险点。例如,某居民境内年申报收入为人民币50万元,但其名下却购买了价值数百万元的境外不动产;或是其通过境内账户购买了大额的境外保险产品。这种境内外资产或消费的显著差异将立即触发税务预警,使税务监管部门能够精准定位潜在风险,为合规性审查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2. 境外加 密 资产收入也要征税?
不少 Web3 投资者存在疑惑:“既然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为什么还要对其征税?”
这一观点表面合理,但从现行税法体系看并不成立。税务征管与行政许可并非同一概念,即便某类资产交易活动受限制,只要行为结果构成“所得”,税务机关仍依法享有征税权。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属于“居民个人”。中国对居民个人实行全球征税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个人收入是来自北京的工资、美股的红利,还是链上DeFi的收益,只要构成了“所得”,均在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其次,在具体执行标准上,早在2008年,国税总局就在《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虽然该规定最初针对游戏币,但在目前的监管实践中,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交易收益很多参照此文件执行。
因此,即便加密资产存放于海外交易所或冷钱包,一旦产生收益——特别是通过OTC变现回流国内时,这部分收益在法理上即属于“境外所得”,必须履行申报义务。
3. 不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我们注意到,推文评论区下,有部分web3投资者认为“查到再补税也不迟。”但在税法框架下,被动补税和主动自查申报的法律定性、经济处罚差距很大。
3.1 巨额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简单计算来看这意味着,滞纳金的年化利率高达0.05%×365=18.25%,远超普通商业贷款利息。。并且这笔钱属于法定强制征收款项,不存在“减免豁免”的空间,拖得越久,负担越重。
3.2 最高5倍罚款与“偷税”定性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不仅会追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还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若个人应缴税款为100万元而拒不申报,除需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外,最严重可被处以500万元罚款,经济损失倍增。
3.3 信用降级与刑事风险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若个人未申报加密资产收益,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达100万元以上、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将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失信主体,将直接被判为D级纳税人。一旦被判为D级纳税人,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无法办理贷款等。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高额收益却不申报,且逃税数额达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同时占当年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拒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就会被认定为逃税罪。一旦构成逃税罪,不仅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信用与社会权利也将大为受限,更甚者将面临牢狱之灾。
4. 收到通知该如何应对?
虽然不申报的后果很严重,但收到税务机关关于境外所得申报的提示或通知后,不必恐慌,也不宜拖延。更稳妥的做法是尽快完成事实核对、材料整理与申报口径确认,在可核验的证据基础上与税务机关沟通。
第一步:核实与自查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站内信、提示事项及是否存在需补充申报的年度;同时关注短信/电话通知中是否明确具体年度、所得类型或办理路径。对照通知范围,梳理近3—5个纳税年度的境外相关事项:境外金融账户、跨境资金流转、境外投资收益(含股息红利、利息、财产转让等),以及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兑换与资金回流情况。同步整理能够证明资金来源与去向的基础材料,搭建事实链条。
第二步:区分“本金”与“所得”
这一点至关重要。税务局征税的对象是“增值部分”,而不是本金。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成本)-合理费用。
第三步:举证成本
若无法提供清晰、可核验的买入成本与交易路径,税务机关在风险控制下可能会:核定征收,甚至将全额提现认定为收入,从而负显著上升。例如:某笔资金回流金额为100万元,若对应资产买入成本为90万元、合理费用为0,则理论上应税所得为10万元;但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交易记录证明成本与费用,税务机关可能仅认可部分成本,甚至按核定方式确认较高的应税所得额,最终税负可能远高于按真实收益计算的结果。
5. 如何理清“乱如麻”的加密账目?
对多数 Web3 投资者而言,向税务局合规申报的核心难点在于两点:交易链条可追溯、成本基础可核验。加密账目之所以容易乱,通常源于以下四类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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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交易:交易笔数巨大,手工逐笔核对易漏记错记,难以保证明细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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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平台与跨链分散:资产分布于多家交易所与多个钱包地址,内部划转频繁,资金路径不易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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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与损益确认复杂:币币交易、换币、合约平仓等在税务计算中往往需要按交易时点的法币公允价值确认处置收入并计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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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流水难以标准化:质押/再质押、空投、流动性做市、借贷利息等交易形态多样,若分类口径不清,容易出现“性质误判、收入遗漏或重复计算”。
一旦明细、分类与成本证据不足,后续无论是自查申报还是解释说明,都会面临更高的不确定性与合规成本。
结语
六地税务部门的集中通告,可以视为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监管“常态化、数据化”的一个信号。在CRS信息交换与征管数字化能力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境外账户与境内申报之间的差异更容易被识别,合规成本与不合规风险的剪刀差将进一步扩大。对Web3投资者而言,尽早建立可核验的账务与申报口径,较之事后补救更具确定性与成本优势。
基于此,建议尽快完成交易数据归集、成本基础梳理与所得分类整理,形成可追溯的明细与汇总报表,以便在自查申报、补充说明或与税务机关沟通时具备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支撑。







